附件2:
苏州市吴江区服务业电子商务产业提升发展产业基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电子商务发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吴江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吴江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产业基金,是指根据区委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吴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决定,重点用于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主要职责划分:
(一)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产业基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监管产业基金使用方向。
(二)区财政局负责进行产业基金预算安排,会同区商务局参与项目审核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申请产业基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依法在吴江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单位。
第六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具体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B2B)、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B2C);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或实现在线撮合的平台企业(第三方平台);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用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营销渠道服务、业务外包、物流服务等的电子商务配套和载体企业(产业园、楼宇);从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机构。
第七条 电子商务产业基金的使用方式为奖励。
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四章 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符合《苏州市吴江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和相应条款。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申报企业申请资金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审计报告。
(三)项目申报、建设单位须为同一单位。
(四)产业基金涉及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等条款的,为含税数据。
第九条 产业基金的扶持具体标准
(一)电商企业(平台)年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年增长超过50%、100%、150%、200%、25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二)第三方电商平台落户吴江,按其国内排名(以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排名为准),前1-5名和6-10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平台有效用户达到3000家、5000家、10000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年开票销售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示范企业(基地、村、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四)经商务局批准、电子商务协会共同参与指导开展的电商培训活动,培训内容覆盖全区电商行业,每场培训人数100人以上,按其实际费用的5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申报程序:每年在规定的时间由区商务局通知各镇区和相关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由各镇(区)和部门扎口推荐并出具初审意见。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资金进行审核,视扶持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申报的具体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吴江区电子商务产业基金申请文件;
(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ICP备案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质和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实际支出汇款凭证、发票等凭证复印件,以及复印件清单汇总表;
(四)项目介绍,包括投入情况、项目成果分析;
(五)项目承诺书;
(六)其他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扶持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细则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备齐区财政、区商务局下达的扶持资金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证明材料以及要求的其他文件后,到当地镇(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的2个月内向区商务部门申报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十五条 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接受产业基金扶持的单位,应对产业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将结果报区商务局。
第十六条 区商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的单位,由区商务部门责令其将扶持资金全部返还产业基金,将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5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