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文件
苏消保委〔2017〕6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苏州市“消费者
满意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长效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工作职责,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2017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活动。
一、评选依据
苏州市2017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以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定的《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管理办法》为依据(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填写《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2. 提供单位概况、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状况相关证明以及行业其他相关证明(社会信用、有无违规情况)。
3. 提供近期获奖及荣誉证明。
4. 提供调处消费争议制度规范。
5. 提供单位商品和服务质量执行标准及相关证明。
6.提供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内容。
7.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时间步聚
此次评选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 申报阶段(2017年11月)。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采取自愿原则,到所在地县(市)、区消保委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申报相关材料。
2. 考核验收阶段(2017年12月)。2017年12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消保委和相关行业协会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上报苏州市消保委秘书处;2017年12月中下旬,市消保委对各县(市)、区消保委和相关行业协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3.公示阶段(2018年1月)。由各县(市)、区消保委和相关行业协会对通过复审的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和社会征信,并通过媒体或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4. 发布阶段(2018年2月至3月)。市消保委根据公示反馈情况,于2017年3·15活动期间,对获得2017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评选要求
各地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遵循单位自愿、严格审核、保证质量的原则,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做好申报材料的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报送的材料要详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坚决不予报送,切实增强评选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度。
各地在开展评选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消保委秘书处联系。联系人:朱宇瑶,联系电话:68150107。
附件:
1.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2.苏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申报审批表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