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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50827/2016-00220

发布机构:苏州市人民政府

名    称: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    号:苏府[2016]133号

分    类:其他;政府文件;通知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2日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为深入推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促进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拓展发展空间,特制订此政策

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府[2016]1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促进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培育新型产业贸易服务链,加快推进外贸优进优出、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51号)精神,结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一)支持创新创业。对在苏州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跨境O2O线上线下展示的实体企业,按平台服务费用的50%给予应用企业奖励;对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按照年度海关实际放行的包裹数量给予2元人民币/个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在苏州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实绩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实际产生的跨境电商物流费用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做大做强。对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实绩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30万、60万(含前档)、100万人民币(含前档)的奖励。

  (三)支持品牌提升。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化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省、市品牌企业,并形成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给予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不超过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形成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给予注册费用50%的奖励。

  (四)支持转型升级。支持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总部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上市发展,按照《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商务政策措施》《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享受相关政策。

  二、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五)支持第三方平台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年跨境电商实绩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当年度新入驻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每家2万元人民币给予平台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企业数50家以上且经海关统计的年跨境电商实绩超过3亿元人民币,超出3亿元人民币部分按交易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发展

  (七)支持“综合园区”建设。“综合园区”是服务于苏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发展的线下平台,是实现“四中心”的重要载体。对经苏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苏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园区”,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50家或跨境电商实绩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建设方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100家或跨境电商实绩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建设方4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含前档)。

  (八)支持招商引资。对“综合园区”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型、带动性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重点鼓励扶持。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的跨境电商展会论坛、交流推介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按照《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商务政策措施》,享受相关政策。

  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发展

  (九)支持海外仓建设和服务。对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或改造升级境外仓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当年度设备投入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租赁境外仓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应用本地仓储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应用苏州本地公共集货仓储服务,按照平台企业租赁面积给予年度5元人民币/平方米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十一)支持设立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对境内外设立的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使用载体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当年度租赁费用(设备投入)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二)支持发展国际货运班列。充分发挥中欧铁路货运班列辐射“一带一路”的优势,对通过搭载中欧铁路货运班列进出口的跨境邮件,按照实际运费的1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健全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

  (十三)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及苏州市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相关政策,拓宽海外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合作,进一步助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化。按照《苏州市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享受相关政策。

  (十四)支持开展投融资。鼓励社会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合作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资基金;推动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投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引导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各类投资融资和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接资本和资金,利用信用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综合金融工具融资发展。按照《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享受相关政策。

  (十五)支持开展信用担保。积极探索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资金池。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用信用保险产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保费用,按照《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商务政策措施》,享受相关政策。

  六、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

  (十六)支持学科建设。鼓励在苏高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在电子商务专业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方向”进行全日制本专科人才培养。对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并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方向”,且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苏高校,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七)支持专业培训。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高职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紧缺人才培训。对用人单位组织输送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参加在本市举办的跨境电子商务紧缺人才培训,按照《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享受相关政策。

  (十八)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加大对跨境电商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引进和培育,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按照《关于实施创客天堂行动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支持人才引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按照《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和《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享受相关政策。

  (二十)支持宣传推广。支持举办高水平的跨境电商会议、沙龙、论坛、展会等,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七、附则

  (二十一)各市(区)或苏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园区”建设管理方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扶持引导政策。

  (二十二)本意见适用条件(须同时具备):

  1.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个人;

  2.在苏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并在“单一窗口”注册备案且业务纳入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二十三)本意见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财政承担。

  (二十四)本意见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内容)。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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